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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落实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普法主体责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18 作者: 来源:

眉山市彭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做好落实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普法

主体责任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社会事业办公室,局机关各股室、队:

按照市局《眉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落实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普法主体责任工作的通知》(眉食药监发〔2017〕175号)文件要求,为切实推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普法主体责任落实,不断提高全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学法守法依法经营意识和能力,服务彭山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就做好普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法律七进”工作落到实处。

创新方式方法,做到有的放矢、计划公开、责任明确、落实有力、成效明显。坚持进得去用得上,把生产经营者需要的法律法规带给他们、讲给他们,为促进他们能够依法经营、依法发展提供有效法治服务,让生产经营者通过食药监管的专业服务得到实惠。(牵头单位:政策法规股,责任单位:各股室、队、社会事业办公室

二、以行政许可为切入点抓好普法工作。

坚持“谁许可 谁普法”“谁监管 谁普法”,把普法工作贯穿行政许可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督促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人员特别是管理人员掌握与本单位生产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为准入后的各类食品药品市场主体具备较强的法治意识和能力打下坚实基础,进而推动所有“四品一械”生产经营者的法治意识不断提高。

(一)在各类行政许可公开的办事指南中,明确要求市场主体的开办者、管理人员和办理许可手续的人员要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责任单位:政策法规股)

(二)在提供的材料中要有所学习法律法规清单和学法守法的承诺书。(责任单位:政策法规股,主体责任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

(三)行政许可现场检查(核查)的内容及其结论中要体现学法用法守法的情况,看是否建立相关学习培训和监督检查制度,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是否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和标准(规范)。(责任单位:生产股、流通股、餐饮股、药械化股)

(四)在准入后的首次监督检查中,把市场主体的法治制度建设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知法守法情况作为检查行政许可事项整改完善的基本内容,一并检查,一并要求,检查记录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要签署意见。(责任单位:生产股、流通股、餐饮股、药械化股、各社会事业办公室

(五)日常监督检查和查处违法行为时,要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学法知法守法的情况作为了解的必要内容,记录在案。(责任单位:生产股、流通股、餐饮股、药械化股、稽查大队、各社会事业办公室

三、创新普法方式方法,提高普法质量。

今年是七五普法开局之年,各股室、队、社会事业办公室要在认真总结过去普法工作成效的基础上,紧紧围绕确保食品药品安全这一主题和“放管服”主线,抓住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这个普法对象主体,研究今后普法工作的新方法新举措,把“法律七进”和法制宣传活动融入其中,用普法的成效检验普法举措的科学性。做到领导组织有力,制度保障有力,责任落实有力,督查考核有力。 (责任单位:各股室、队、社会事业办公室

全局干部职工要深刻认识在新时期七五普法的意义和作用,在切实提高自身法治能力和水平的同时,认真落实好七五普法的各项任务和要求,为严格依法行政创造条件,为眉山食药安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区局将把各股室、队、社会事业办公室的普法责任和推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监管对象)落实普法责任工作情况纳入年终目标考核依据。各股室、队、社会事业办公室按照通知要求,于2017年12月20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和相关资料收集报政策法规股存档。

 

 

                              眉山市彭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15日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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